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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开管发〔2008〕33号 关于调整大连开发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
 2008-09-28

管委会各部门,街道办事处(工作处)、镇人民政府,直属公司,各有关单位:
    根据《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》(辽政办发〔2005〕81号)和《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<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大政发〔2006〕171号)精神,管委会决定对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实施办法》(大开管发〔2004〕25号)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,现就有关调整事宜通知如下:
    一、自2008年7月1日起,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实施办法》(大开管发〔2004〕25号)中规定的享受最低养老金待遇的被征地人员,其养老待遇改由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账户资金支付,人员管理办法不变,今后养老金待遇调整参照企业退职人员待遇调整标准执行。
    二、除上述调整内容之外,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实施办法》(大开管发〔2004〕25号)中有关养老保险的其他规定仍继续执行。
特此通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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